一、是否能用传真方式签合同
合同是可以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因此可以用传真的方式签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没用真名签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签假名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该行为的原因、目的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进行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签合同时用假名字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这时候合同双方已经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那么一般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签合同时用假名字是为了欺诈对方,有不正当的目的,那么,一般认为合同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故意用假名字签订的合同,给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报警处理或者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给受害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除了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外,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要追究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签合同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合同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有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就是有效的。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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