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有什么
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什么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性质错误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非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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