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否能撤回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允许行为人撤回其要约,是因为在要约生效前,对相对人不发生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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