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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有什么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于解约催告

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不适用解约催告:

(1)约定解除;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3)协议解除;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5)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6)其他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节约催告就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约催告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1、法定解除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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