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合同 • 正文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  浏览: 132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