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是不是诺成性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该合同成立
合同主体不存在该合同不成立。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定金和订金是不是一样的
合同定金和订金不一样。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而订金实为预付款的性质,目的在于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订金和定金最大区别是订金不具备法律效应,所以一方反悔了订金可以要回,但是定金不可以。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如果买家支付了定金后反悔,卖家有权不返还定金。如果卖家收受定金后毁约,那么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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