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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法条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3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法条有哪些

合同主要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生效条件是:

1.合同形式要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要完整,包含当事人姓名、位置等信息;

3.合同生效时应该去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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