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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29 次  来源:网络

一、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行为的话,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4.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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