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在实践中需要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何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这个合理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被相对人追认之日,效力会溯及到合同签订之日。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获得相对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获得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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