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将承担如何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比如说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要求,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但是,因为变更工作要求是定作人提出的,所以因此增加的费用都由定作人支付,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也要由定作人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吗
主合同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担保人还是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具有从属性,通常来讲,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不一定随主合同一并解除,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分配情况如下:
一、如果变更经过了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了债务的,则担保责任仍然由保证人承担。
三、如果如果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加重了债务的,则变更后保证人不对加重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四、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担保责任仍然由保证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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