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造假如何鉴定
假合同的判定常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盖假冒的公章,是假合同;
(二)篡改合同,拟制的合同条款同约定的条件不符或私自改动已签章的合同,是假合同;
(三)盗用公章,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动用公司公章签订合同,是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口头合同如何认定
合同采用口头的形式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有特定形式的合同,原则上都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约定的形式并不等于没有任何文件凭证,当关键证据是口头约定时,虽然难以将口头约定作为直接证据进行呈现,但我们却可以注重间接证据的搜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
例如,证人证言、邮件、QQ或微信聊天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以证明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另外,由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在证明意思表示时可能存在随意性,采信有难度,所以最好还能提供履行口头合同时的其他间接证据,以事实行为证明双方已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如往来的传真、发货单、支付款项票据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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