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合同订立要满足下列条件:
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
3、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之后作出承诺,都构成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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