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合同的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变更带来损失怎么办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合同法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合同依法成立后,由法人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不能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属于合法的法律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因而不能对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法律制裁,但是,变更和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免除负有责任方的一切经济责任。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对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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