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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定性为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42 次  来源:网络

一、保管合同纠纷定性为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合理

保管合同纠纷定性为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情况下是合理的。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内容是关于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与承担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原则上可部分或完全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应尽到及时通知、减轻损失的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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