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原则上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订立的合同,同样有效,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时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房屋买卖合同更名是否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更名的行为不违法。但是如果合同已经备案,则无法更名,在备案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方式修改合同内容,因此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在合同备案之前更改房屋买卖合同的姓名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不一定有效,因为房屋公证不是合同有效的必备要件,只是增加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力的材料。合同有效的要件有:
1、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并且真实;
2、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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