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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44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是哪些

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

(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三)因解除导致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之后作出承诺,都构成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有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

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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