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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诈骗怎么才立案?

发布时间:  浏览: 116 次  来源:网络

一、利用合同诈骗怎么才立案?

1、利用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才有可能会被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同伙怎么认定?

1、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合同诈骗案件的同案犯。

诈骗罪的同案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员,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实施诈骗活动人员就是同案犯。

2、合同的保证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合同诈骗案件的同案犯。

(1)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三、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认定?

可以从“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形式来对合同进行认定:

1、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1)首先,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其次,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方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双方签订借条性质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后逃匿或挥霍。这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故此种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

(3)再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

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且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但并非交易行为,例如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它们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意义,也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因此利用此种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来评价。

2、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

在《民法典》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首先,利用口头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2)其次,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先利用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后又以口头合同继续行骗的情形,如果我们将合同诈骗罪排除口头合同形式,则对上述行为要分别处理,即利用书面合同的诈骗行为定合同诈骗罪,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行为定诈骗罪,这样对明显属同种性质的行为定不同罪名,一方面有违《刑法》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徒增了司法的复杂性;

(3)最后,《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即体现着市场交易、财产流转的实质内容,故不应对合同形式有过多的限制。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

不管是合同诈骗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只有是满足了既定的条件之后,公安机关才有可能会立案进行侦查。对利用合同诈骗怎么才立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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