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欺诈有何行政责任,怎么规定的?
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责任为:
买卖合同欺诈主体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何有没有法律规定?
卖买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三、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四、合同成立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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