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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浏览: 79 次  来源:网络

一、哪些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集体组织,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规定都有哪些

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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