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终止合同原因都有哪些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解除合同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终止与解除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终止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包括: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能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解除合同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
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
如合同因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的终止适用范围要比解除合同的适用范围广。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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