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哪些时候生效呢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我国民法规定,保管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订立后哪些时间生效
具体应视情况而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成立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或者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生效时间是哪些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但如果合同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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