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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呢

发布时间:  浏览: 113 次  来源:网络

一、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呢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期满属于终止合同吗还是属于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而合同期满就属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所以合同期满属于合同终止。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些类型的合同呢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对于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呢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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