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是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未履行通知义务一般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当事人是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的,可以不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无法履行的合同一般是解除
在审判实务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常被等同且被交替使用,原因在于二者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并形成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而合同终止原因除合同解除外还有合同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对违约方的制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合同义务必须履行
必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履行附随义务仍然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当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照常理推断就可以知道,债务人应当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的义务;该也是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仅仅是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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