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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合同章可不可以

发布时间:  浏览: 88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盖合同章可不可以

合同盖合同章是可不可以的。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不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章可不可以代替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使用。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没有成立可不可以解除

合同未成立不可不可以解除。

合同未成立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说法,解除合同需要在合同成立之后并且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不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未成立时,若不想与对方订立合同,可不可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承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延迟交付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延迟交付是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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