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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不可以修改

发布时间:  浏览: 56 次  来源:网络

一、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不可以修改

可不可以修改。

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不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解除适用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解除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合同适用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则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被解除的,其被解除之前的效力不会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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