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可不可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法定其他事由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误把买卖当赠与订立合同可不可以依法撤销
误把买卖当赠与订立合同,可以依法撤销。这属于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合同的。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而误把买卖当做赠与就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因此这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既然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可以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不可以反悔
赠与人可以反悔,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赠与反悔的情形有:
1、赠与人与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以后,应当是需要履行有关义务的,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可以反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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