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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主体能够是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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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销权的主体能够是哪方

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二、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是哪些

赠与合同能够口头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两种,一种是任意撤销权,不是能够随意撤销,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能够撤销。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进行转移登记;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简而言之就是,若赠与的是动产,必须是还没有交付动产给受赠人;若赠与的是不动产,必须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且赠与物不具有公益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能够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另一种是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的事由,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合同。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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