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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能用蓝色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6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签字能用蓝色吗

法律并未规定在合同上签字的笔的颜色,当事人可以选择用蓝色笔签字。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效力与当事人用笔的颜色无关,合同合同以下条件的,有效:

1、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分公司能签定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署合同,但前提是该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自己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签合同可以代签吗

除必须由本人签订的合同外合同可以代签。但是合同代签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代签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有效。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效;没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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