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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作协议是哪些意思

发布时间:  浏览: 130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效合作协议是哪些意思

1、“无效合作协议”又可称作为“无效合作合同”,是指合同或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或协议的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合作协议,因此被确认为无效的合作协议。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协议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保密协议的无效情形是哪些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6.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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