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认购协议书和交了全款能否退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签订房产合同后不想买了,但是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购房者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签了购房协议没有签合同能否退房
签了购房协议没有签合同是能否退房的。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否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购协议签了定金能否退
签了认购合同交了定金,是否能否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因支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2、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未能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应双倍返还。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否订立的,定金应当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否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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