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协议可不可以作为税务举报证据
合同协议可不可以作为税务举报证据的。
我国法律规定,税务举报需要的证据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销售收入的报表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原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税务举报需要的证据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销售收入的报表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原件复印件。
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不是双方明确约定的义务,是基于履行合同所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自觉履行的义务,如说明、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辅助性质的义务。
附随义务并未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会对合同的诚信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附随义务时,一般不会涉及合同的法定解除,但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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