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和侵权能不能同时追究的
违约和侵权能不能同时追究,但不能不能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方同时违约和侵权的会发生责任竞合,这时另一方只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虽有合同关系但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追究侵权责任。如果仅造成合同标的的财产损失的,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能不能同时承担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可以同时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就是在存有竞争的情况下,选择其一使竞争得以消除。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编”规定的约定义务,又违反了“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法定义务,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2)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结果条件。“没有损害就没有伤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3)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必须做出选择,以一种民事责任向加害方提出请求。不能不能骑墙居中,含糊其辞,或者同时提出请求加害方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合同终止还能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不能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是可能不能会存在其他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由此可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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