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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24 次  来源:网络

一、买卖合同成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吗

买卖合同成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生效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变更。因此,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价款、数量等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退中介费吗

中介已履行了中介服务,并促成了合约的签订,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是由中介造成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中介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之后是否解除,均不影响该报酬的支付。

因中介隐瞒、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返还居间费用,并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中介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三、民法典中仅凭欠条可以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不可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或盖章时成立,仅凭欠条是不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欠条只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对方未付款的,作为守约方,可以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买卖合同成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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