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受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经法院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配偶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力
配偶一方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签订的买卖合同,夫妻一方在签订该合同前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即双方可以相互为代理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五种情况认定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为家庭生活生存需要产生的处分行为,如日常衣食住行。
2、为家庭成员的发展需要,如学习深造、培训班、补习班、兴趣班费用等。
3、为了家庭健康和娱乐需要,如医药支出、奢侈品购买、娱乐设施购买等。
4、基于家庭社交产生的小额财产赠送或者接受赠送。
5、为家庭用工订立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典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买卖房屋合同中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买卖房屋合同中的承诺书只要购房合同承诺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如下:承诺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承诺书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以个条件:
1、承诺书的作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反映的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4、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也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口头承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受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