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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50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条件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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