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和定金可不可以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如果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则一方违约时只能适用其中一种。对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不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不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不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和定金有上限规定
违约金、定金是有上限的。
违约金的上限是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超过30%的部分,法院可不可以予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不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定金和订金是否可不可以退
订金可不可以退,定金不能退。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不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
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不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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