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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14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是哪些

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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