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交货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只要合同各方协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在协商不成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条件。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物。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或者负有交货义务的一方不按约定交付货物就属于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逾期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是否可以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供货方延迟履行供货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货的,相对方即需货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效力待定合同不是否可以被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对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来说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是否可以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
二、撤销。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是否可以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是否可以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合同有效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有效可以解除,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是否可以实现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是否可以才是否可以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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