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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59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什么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有什么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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