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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中的预订条款还与有没有效

发布时间:  浏览: 107 次  来源:网络

一、无效合同中的预订条款还与有没有效

合同无效,约定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如果需要赔偿,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按照规定,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没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没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没有效

并不是所有没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什么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没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没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合同中的预订条款还与有没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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