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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能否一并主张

发布时间:  浏览: 37 次  来源:网络

一、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能否一并主张

同时主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延迟履行所设定的违约金事项,违约方在缴纳违约金之后仍须继续完成其相关义务。

鉴于利息实质上属于债务的一部分,亦应严格按照预先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

因此,在实践中,违约金与利息这两种救济方式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与定金之间有什么差别

(一)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

(三)数额规定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违约金与定金都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但定金比违约金更具有优先保证性。

(五)定金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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