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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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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有关无权处分之法律后果如下:

1.首先,若权利人明确表示不承认无权处分,且该处分行为所涉标的物尚未交付至买受人手中并亦没有收到相应的价金,那么这种买卖或赠与的契约关系便应视为失效。

然而,在假设买受人或者接受赠与者为善意的前提下,这笔交易增长中的损失由无权处分方全额负担;

2.其次,若权利人同样拒绝承认无权处分行为,并且该物业已经被处置并交予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已经按照协议支付完全部款项,则依据买受人的善意申请,可获得该实体的产权。

在此情况下,除权人仅能向处分人索回不当所得收益;

此外,若权利人对一般性的无权处分行为提出异议,这就意味着该份协议书必须获得权人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当权力人的意见与原定相左,这份无权处分的协议书也就是无效的了。

这样的话,无权处分方也就必须承担起赔偿善意第三方会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责任方与受害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合理的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吗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合同法中将无权处分纳入效力待定,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变化,明确了债法与物权二分法则,不再以物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一)出卖人无处分权,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如你把朋友借给你的笔记本电脑卖给第三人,电脑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对方未经你同意,把房屋卖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上例,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电脑交付给买受人、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该物权变动行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当然有效,仍需待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后买受人方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当然,买受人是否取得所有权,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买受人恶意,真正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如属善意,真正权利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三)物权处分行为仅涉及合同的履行。在无权处分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若因欠缺处分权而未实现物权变动,则意味着出卖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便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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