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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需要释明

发布时间:  浏览: 84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无效是否需要释明

无效合同并无需以解除方式处理。

所谓无效合同系指合同虽已依法成立,却因在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方面触犯了法律、现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利益而丧失法律约束力。

此种情况下,合同效力自始即为不存在且无可变更,亦无须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可认定该等合同归于无效:

首先,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或胁迫手段草拟合同时,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其次,故意串谋各方,旨在危害国家、社会团体甚至第三人利益;

再者,利用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最后,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明显伤害;

并且,还需触犯法律、现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作。《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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