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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定金和订金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22 次  来源:网络

一、法律上定金和订金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容易被混淆的定金与订金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

首先,它们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生。

(1)定金合同相较于主合同来说,它实际上是从属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当主合同被判定无效时,定金合同也必然无效;

(2)订金合同以及当事人就订金所作的安排都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或是构成主导合同的必要元素;

其次,两者的功能设定各异。

(1)定金制度,可以通过“定金罚则”,为债务的成立与履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2)订金仅仅具备预付款的性质,未具备信托合同中债的担保作用,其主要的功能是为了帮助一方面当事人在执行他们的义务过程中,提供资金上的一定支持。订金的支付,实质上是支付订金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

再者,这两种形式所适应的领域有着明显的区分。(1)保证金的担保形式,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合同中的情形;(2)订金仅适用于涉及以货币交付为其中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如同货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承包合同等典型合同之中;

最后,从二者带来的法律影响来看也存在差异。(1)当定金已被交付后,倘若支付方选择放弃签订合同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后未能如约履约,那么他们便丧失了返还定金的权利;(2)若在订金交付之后,发生任何一方向违约的情况,导致双方不得不解除现有的合同,那么收到订金的一方必须全额退还订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法律上定金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法律上定金合同不是单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若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单务合同一般只有一方需要承担义务,故可判断,定金合同不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律上定金和订金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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