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本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特指那些已经成功建立起来的民事行为,却因其严重缺乏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以至于其自建立初始、从根本上、确切无疑、必然且永久地无法实现其最初设定时的意图,从而表现出一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初衷所预期的表面效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需要理解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实际上是指行为主体所意图的意思表示并未产生效力,而非指基于该行为本身而毫不存在的法律效应。
例如,若该无效行为符合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涉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那么它仍然可能引发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则所预设的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其本质是其意思表示的失效,而并非该行为全然失去了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整体上看,可以根据其有效性程度的不同来区分为全部无效以及部分无效两种类别;部分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某些部分因其未能达到生效要素而使得这些部分无法生效,然而其他部分的效力却是完整的。
当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因无效而导致失效时,并不影响到其余所有部分的法律效力,因此其余部分依然保持原有的有效状态。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涵盖的常规类型:
(1)所有行为人都无法行使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首先,对于那些尚不具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来说,他们实施的无论是纯粹的获益行为还是其他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皆应被认为是无效的。
其次,对于那些相对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来说,他们实行的那些超过自身能力极限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亦同样是无效的。
至于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即是指只需依凭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即可成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通常不会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以及交易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譬如,弃权、立遗嘱、授益等行径。
(2)所有虚妄的民事法律行为皆属无效。
当行为人和相对方通过虚伪的意思表示去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因为双方都没有创造出该法律后果的真实意图,故此准确地说,这类行为注定是无效的。
(3)借助合法形式来包藏隐匿非法目的的暗箱操作行为均归类为无效。
这种暗箱操作行为具备双重结构特性,包含有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和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前述的虚假意思表示肯定无法生效,而后半部所谓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有效与否,则需一分为二地进行判断,主要视后半部分是否合法,若合法就视为有效,反之,则视作无效。
(4)所有行为人和相对方蓄意合谋,旨在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视为无效。
所谓蓄意合谋,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a、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际有着损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抑或是他人利益的主观共谋意图,也就是说,他们是在同谋当中;b、各方在具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自成一体,互相勾连、串通一气,若是没有这种紧密瓜葛,那么这桩民事法律行为要么根本就不可能成型,要么最终呈现的结果会截然不同;c、最后,这种行为的结果只能带来对他人(包括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什么是无效合同及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