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如下必要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为该项行为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换言之,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需基于当事人的明确意向表达,并且旨在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应。
因此,任何一个参与到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人都必须具备预见并理解其行为性质与可能带来的结果所需的基本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意思表示须真实无瑕;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之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正是当事人所期望的,这样的话,意思表示便必须在主体本身的自愿且自觉的情况下表达出来,并且要尽可能地体现出行为人最真诚的意愿。
然而,若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欺诈、胁迫等来自外部的压力或强迫之下产生的,那么它将不再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出行为人内心真正的意志。
最后,在保证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还应遵循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便是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公众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准则与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并且尊重法律中所设定的所有禁止性条款与约束力较强的命令性条款,否则的话,尚未来得及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将会因触犯这些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什么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