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定解除权是什么
所谓法定解除合同,即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所设定的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从而结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解除方式需要满足由于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约定之目标这一条件。
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影响而使合同目的变得难以达成之时,他们有权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向对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另一方可因此种情形解除合同;
(3)若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主要债务过程中发生了拖延现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项债务,则另一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4)当当事人一方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他们也可据此解除合同;
(5)除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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