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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标的指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31 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的标的指什么

众所周知,“标的”乃是交易合同中两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之所在,它实际上代表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而我们平时口语中所提到的“标的”,实际上指代的则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特定对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标的物”。

标的是合同得以合法成立并生效的重要前提,更是构成合同不可或缺的要素。

换句话说,缺乏标的规定的合同将无法正常成立。

为了确保标的及其物被清晰、准确地定义,合同各方应尽量将其具体化、明晰化,例如,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相关信息都需要约定得详尽且明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以及可能导致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标的可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有形财产,即具备价值及实用性且受到法律许可进行流通的有形物质,例如房屋、车辆等;

第二类为无形财产,即同样具备价值及实用性且受到法律许可进行流通的非实体形式的智力成果,例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类为劳务,即无法通过有形财产来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例如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等;

最后一类为工作成果,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出履约行为的有形物质或无形物质,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合同成立吗

合同标的物不合法一般会影响合同效力,符合法定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条件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在未签名、盖章或按指引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采用了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情形;其他法定成立条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的标的指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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