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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63 次  来源:网络

一、签订合同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当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这在事实层面上属于可行的做法。

关于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有着细致入微的规定。

首先,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其成立之日起便依法具有了生效权能。

换言之,合同的生效时间几乎是与合同的成立时刻同步发生的。

如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便是佐证。

其次,当法律或行政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办妥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能生效的合同而言,只有经过特定程序的批准或登记方能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就是典型代表。

然而一般来说,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的身份差异会对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但在合同起草及协商过程中,需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一旦察觉到有可能导致主体混同的行为,务必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澄清收款人的真实身份、具体联系方式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联性等事项。

为了规避潜在的纷争风险,建议邀请对方开出一份明确收款人资格的证明文件,且该文件须由对方加盖公章。

此外,应妥善保管所有已付款项的相关凭证,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面临纠纷案件,我们能够掌握充分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签订合同和履行一般遵守哪些原则

订立和履行合同需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订立需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订合同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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