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合同效力怎么规定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合约的缔结过程中,由于签约一方的疏忽导致合约未能正式建立或甚至成为无效合同,从而引发了相关问题和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过失行为,我们称之为“缔约上过失”。
为了解决因缔约过失而导致的损失和问题,有必要确立一种责任机制,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立或者变成无效时,造成相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时,必须由相应的责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缔约过失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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